截至2月17日,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共57,870只。其中,证券投资基金26,656只,占比46.08%;股权及创投基金18,397只,占比31.77%。截至1月底,已备案私募基金认缴规模10.98万亿元,在去年12月赶超公募基金跨过10万亿元门槛后规模再增7,400亿元,即将突破11万亿元大关。
在二级市场上,私募基金的身影屡见不鲜,是定增、IPO、股转的常客,特别是最近经常充当接盘实际控制人的角色,亦引起了一些争议。
投即是为了退,退出才能盈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有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备案。
本文结合资本市场的案例,初步探讨私募基金为何要备案。
1资本市场上的私募基金
1墨迹天气IPO
2016年12月,墨迹天气向证监会提交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拟公开发售不超过总股本25%的股份。按照33.80元/股的发行价,墨迹市值将不低于30亿元。在墨迹天气背后,有阿里创投、险峰投资、创新工场、盛大网络等多家创投企业的支持。上市公司公开说明书中披露:除阿里创投(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公司都已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股东中的私募基金均已完成备案。举例:
北京创新(北京创新工场投资中心)
北京创新的管理人北京互联创新工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5 年7 月23 日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P1019147)。北京创新已于2014 年7 月25 日完成备案,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编号:SD1961)。
2 中润资源的第一大股东
中润资源(000506)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南午北安筹划将持有该公司23,300万股份全部转让给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冉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冉盛(宁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查询中基协备案系统,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备案,按照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应在募集完成20个工作日内备案,此产品应该是尚未募集,所以还未备案。
资本市场上,私募基金的身影无处不在,纳入备案监管势在必行。
2私募监管条线的要求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备案的流程和资料做了详细规定。
如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此外,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章专门对基金备案做出规定。
如第十一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对于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公司型基金,《办法》要求其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对于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的公示方式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同。此外,按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3新三板条线的要求
投资于新三板的私募基金,需经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按照上述基金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核查。
1新三板挂牌
2015年3月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做出规定: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对于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公司股票认购的对象如上核查,并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新三板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3月 《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对新三板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私募基金备案做出如下规定:
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3后来有变化,承诺也可以
2016年9月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放松了私募基金的登记和备案要求,在出具相关承诺函的条件下无需当即完成登记或备案。具体如下:
为提高审查效率,为(拟)挂牌公司提供挂牌、融资和重组便利,在申请挂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身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登记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述业务的,其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上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投资基金在审查期间未完成登记和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登记或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登记或备案申请的日期。
此外,《解答》还对中介机构做出要求:主办券商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过程中,需持续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履行情况并将承诺履行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承诺履行结果应说明具体完成登记备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或私募基金编号。
4 主板条线的要求
1 IPO或非公开发行时
1、IPO时,私募股东或投资者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对IPO过程中中介机构核查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要求问题做出答复。
根据要求,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保荐书等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结果进行说明。此外,还应对以下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出具核查文件。
2、IPO时,私募网下申购
IPO发行新股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时,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3、非公开发行时,私募参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时,私募基金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为投资者时,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保荐书等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结果进行说明。
4、非公开发行时,私募网下认购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发行时,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 并购重组时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为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为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3、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为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4、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为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5、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为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证监会受理前办理。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备案呢?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的话,“机构没登记,产品没备案,一定是非法集资”。综合上述法律法规,不按有关规定和期限按时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私募基金将无法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不能参与新三板企业挂牌和再融资,也无法参与IPO和二级市场再融资(政策上有所松动)。
还是这句话,私募基金参与投资的核心目的是资产的保值增值,直接的手段就是退出超过投资原值获取资本利得,私募备案,不仅仅是合法性,还会在退出或参与时受到限制。因此,私募募集成功后,备案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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